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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春雷行动2023”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02-23 浏览量:

  今年以来,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以“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春雷行动2023”集中执法行动,着力整治食品、药品、重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产权领域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行动中,该局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春雷行动2023”中查处的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某燃气公司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案
  2023年1月4日,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自有的经营场地内设置两台无需扫码的液化石油气电子灌装检斤秤,正在进行充装作业,且正在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非本单位自有产权、未办理注册登记。检查时这两台无需扫码的充装设备已完成充装气瓶16罐(其中14罐无气瓶溯源信息二维码),场地还有待充装空瓶34罐(其中24罐无气瓶溯源信息二维码)。上述50罐气瓶瓶身有标签:净重49.5千克,容积118升。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5第(2)条及8.4第(5)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4日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副食店涉嫌未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标志经营酒案
  2023年2月7日,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白庙镇某副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正对门右边摆放11个酒坛,未见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标识,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关标识,同时向执法人员说明该店未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邹某经营使用回收油案
  2022年4月以来,当事人邹某为降低成本,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回收到厨房内,通过滤网过滤、加热烧制的方式炼制成“老油”,并将“老油”以每锅添加四两至半斤的量到火锅底锅中销售给顾客食用,于2022年10月13日被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期间,当事人邹某经营使用“老油”获利13692元。当事人邹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岳池县公安局进行处理。
  2022年12月15日,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回收油及其工具以及终身禁业的判决。同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31日对其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陈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9日,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经准检验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石垭镇综合市场陈某经营的小红椒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样品小红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0日,岳池县市场监督管局向陈某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陈某于2022年10月9日,在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情况下,以5.4元/斤的价格从南门市场他人手中购进了小红椒10斤,支付货款54元,而后将其摆放在蔬菜摊以1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2年11月10日,当事人陈某已将上述小红椒10斤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100元。
  当事人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办理摊贩登记,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四川先锋网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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