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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万元!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4起涉水污染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06-20 浏览量:

      案例一

      2023年2月15日,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竹县蒲包乡金鑫矿石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矿石厂的车辆在运输压滤淤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及遗撒的泥巴等随雨水流入河沟,导致河沟水体呈白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矿石厂作出罚款6.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3年2月17日,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市绿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达州源美冷链物流食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站的集水池内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裂缝流入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2023年3月31日,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市通川区中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的达州市双龙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

      2023年4月25日,达州万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环境监管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四川金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撤并建制村畅通工程项目施工中,弃土弃渣堆积在施工路段下方河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章来源: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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