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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近亲结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件

更新时间:2022-06-09 浏览量:

  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下两法庭审结一起因近亲结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系表兄妹。2015年,经亲戚撮合,张某与卢某组成家庭,开始同居生活。2020年3月,双方在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告知其表亲关系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张某多次怀孕并流产,导致终生成疾,方知近亲结婚的害处,原告张某遂向南江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承办法官梳理案情后,带领法庭干警前往双方当事人的母亲户籍地所在村委会实地走访。经调查核实,原告张某母亲与被告卢某母亲系同胞姐妹,张某与卢某确系表兄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结合本案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因该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种:一是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医学和科学发展证实,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产生遗传学疾病,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时,不得结婚。
  本案中,原被告系表兄妹,属于《民法典》第1051条所规定的无效婚姻中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形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大原因在于“姑表结婚,亲上加亲”的旧婚姻习俗观念造成的。我国法律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结婚自由,但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婚姻乃人生大事、幸事,婚前要慎重,婚后且珍惜。(曾建华)

文章来源:四川先锋网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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